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8元,由原告张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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