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因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的,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22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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