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高**结欠张家港**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现张家港**有限公司同意由高**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300000元,张家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3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高**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高**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高**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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