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与被告黑龙**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298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48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