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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与被告黑龙**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298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48元,由原告富佳恩科电梯(江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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