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无锡**限公司与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张*应支付无锡**限公司255000元及相应利息,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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