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博**限公司与南通华**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博**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第三人赫比(南通**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博**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第三人赫比(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通博**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华**限公司、第三人赫比(南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97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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