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中**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