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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句容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句容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句容支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句容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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