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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无锡**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与被告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线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宗**,被告电线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宗序林诉称,其自2013年10月23日起向电线厂食堂供应大米,至2015年6月26日,该厂结欠大米款6400元未付。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电线厂破产申请。故请求判决确认电线厂结欠其大米款6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电线厂辩称,宗**向该厂供应大米属实。电线厂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核实,该厂结欠宗**大米款为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宗**与电线厂有买卖大米业务往来。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电线厂结欠宗**大米款5000元。

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电线厂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无锡市**询有限公司为电线厂破产案件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记帐凭证、(2016)苏0205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宗**与电线厂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一致认可电线厂结欠宗**大米款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电线厂结欠宗序林款5000元;

二、驳回宗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宗**负担5元,电线厂负担20元(宗**预交的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0元由电线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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