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张**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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