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宿迁分行诉被告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宿迁分行于2016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宿迁分行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江苏**宿迁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