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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限公司与常熟市**编布织造厂、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被告常熟**编布织造厂(以下简称恒**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利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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