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司家利诉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户籍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