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颜*与马*甲到泗阳县李口镇芦塘村掷骰子,因怀疑骰子有假,被告人颜*与马*甲对被害人卢*乙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卢*乙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乙的损伤构成重伤。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提出:颜*与马*甲无共同犯罪的故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颜*与马**(已判刑)因赌博输钱遂怀疑被害人卢*乙使用假骰子。当日16时许,被告人颜*在泗阳县李口镇芦塘村境内的路上提出殴打被害人卢*乙。马**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卢*乙面部,被告人颜*持棍棒殴打被害人卢*乙,致被害人卢*乙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骨折、右前房积血。经鉴定,被害人卢*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案发破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说明证实:卢**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3.证人张*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颜*联系自己到泗阳县李口镇芦塘村一个骰子场,自己用水验出骰子有假。

4.证人刘**、刘*乙证言证实:马*甲称呼颜*“雷哥”,马*甲平时听颜*的话。

5.证人杨*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颜*与马*甲掷骰子输钱,后颜*找人验出骰子有假。

6.证人卢*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自己在现场听到颜*喊“照死打”,马*甲用拳头击打卢*乙,颜*用棍棒往卢*乙头部砸的情况。

7.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下午,自己在现场听到颜*说“打,给我照死打”,卢*乙被马*甲用拳头击倒在地,颜*持棍子往卢*乙身上乱砸。

8.证人郑*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下午,自己在现场听到颜*说“马**,跟我照死打”,马**用拳头、颜*用棍棒打卢**的情况。

9.证人马*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自己在现场听到颜*说“马*甲,给我照死打”,后马*甲和颜*一起打卢*乙,颜*持球棒往卢*乙头上、脚上砸。

10.证人马*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8日下午,自己和颜*因掷骰子输钱,遂怀疑骰子有假,颜*叫自己打卢*乙,后自己和颜*在案发现场打卢*乙,颜*说“照死打”。自己用拳头、颜*用球棒打卢*乙面部。

11.被害人卢*乙陈述证实:2013年3月8日下午,自己与马**、颜*等人在泗阳县李口镇芦塘村赌钱,自己离开后,颜*打电话让自己过去,自己开车到一路口,颜*说照死打自己,马**捣自己右眼,颜*用棍朝自己头部、腰部乱砸。

12.被告人颜*供述证实:2013年3月8日下午,自己和马*甲、卢**等人在李口镇芦塘村掷骰子赌钱,怀疑骰子有假,后自己电话联系卢**到村路口。自己和马*甲打卢**,马*甲捣卢**右眼一拳,自己拿棍砸卢**腿两下,卢**往地上睡并说眼睛瞎了。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提出颜*与马*甲无共同犯罪的故意。经查,案发当天,被告人颜*提出殴打被害人卢*乙,马*甲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卢*乙面部、被告人颜*持棍棒殴打被害人卢*乙,造成被害人卢*乙眼部重伤,被告人颜*与马*甲伤害被害人卢*乙的共同故意明显,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