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南通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双惠**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双**司应分期给付嘉**司2269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嘉**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0002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双**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