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李*、李*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龙诉被告李*、李*、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龙诉称,案外人姬**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李*担保,借款后久拖不还,原告诉至泗**院,贵院作出(2013)泗民初字第2031号、(2013)泗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后被告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被告李*将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丰泰嘉园6楼1单元102室过户给还是学生的女儿李*,两被告的行为属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被告李*、杨*于2015年1月6日与李*签订的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确认位于泗阳县××镇××楼××单元××室归被告李*、杨*共同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李*、杨**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原告谢**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偿还担保款30000元和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分别作出(2013)泗民初字第2030号、(2013)泗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分别达成协议,被告李*自2013年10月起每月偿还原告谢**担保款5000元,直至还清30000元担保款;被告李*于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谢**3500元,自2014年4月起至还清40000元担保款止。后被告李*没有履行还款责任。

另查明,2015年1月6日,被告李*、杨*与被告李*签订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李*、杨*将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泗阳县××镇××楼××单元××室的房屋以2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现该房屋为被告李*单独所有。被告李*系被告李*、杨*女儿。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13)泗民初字第2030号、(2013)泗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房屋登记薄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杨*明知对外负有债务没有履行,将其共有财产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李*,考虑到李*当时系学生,尚属一个消费者,按常理李*无力购买该房屋。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仍属被告李*、杨*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李*、杨*与被告李*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泗阳县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确认位于泗阳县众兴镇房屋为被告李*、杨*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杨*、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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