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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临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原审被告临沭**有限公司、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以与其已被上诉人孔**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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