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惠山区**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惠山区洛社镇起点歌厅(以下简称起点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起点歌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卡*ok1、2,以下简称《开门大吉1、2》)的著作权人,中**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唱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以下简称《流行经典第一、三辑》)收录了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北京当**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等21个著作权人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MTV作品)。音集协分别与上述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经查,起点歌厅未经音集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最炫民族风》等在内的216部MTV作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MTV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起点歌厅:一、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16部控侵权MTV作品;二、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29600元;三、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568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318元、查档费50元、差旅费2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音集协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包容》、《爱情码头》2部MTV作品的请求以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查档费、差旅费的请求,但合理费用仍主张656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起点歌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MTV作品权属的相关事实

凤凰传奇的《最炫民族风》DVD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等9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10-301-00/V.J6,ISBN978-7-7989-7408-7;郑*的《擦肩而过》DVD专辑收录了《无情的温柔》等19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08-404-00/V.J6,ISBN978-7-7989-5802-7;《开门大吉1、2》DVD专辑收录了《我从草原来》等11部MTV作品,标明ISRCCN-F18-11-608-00/V.J6,ISBN978-7-7989-8467-5。上述四部专辑均在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孔雀廊公司出品”、“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出版社出版”的字样。

《流行经典第一、三辑》收录了《爱就爱了》等175部MTV作品,根据其内页目录显示的内容,《爱就爱了》等21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竹书房公司;《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19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公司;《不顾一切的爱》等22部作品属于当然公司;《早晨》等13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东**司。该专辑的外包装标有“中**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字样,在包装封底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

2013年4月16日,北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4、3266、3275号公证书,依据上述公证书后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11日、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7月4日,孔**公司、东**司、当**司和竹书房公司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音集协签订协议,均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音集协管理的权利;该合同不影响乙方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前与第三方建立的著作权关系,但乙方应在向音集协进行音像节目登记时,就此做出特别说明;乙方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音集协,并为此填写由音集协提供的有关音像节目登记表格,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若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亦应立即书面通知音集协,乙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音集协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1月21日,北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依据该公证书后所附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与北**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北**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该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3年9月12日、2015年3月4日和3月24日,南京**公证处出具(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156、160、206号公证书,证明当然公司、东**司、竹书房公司、孔雀廊公司均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

二、涉案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4年9月25日,江苏**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向南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江苏省无锡市部分娱乐经营场所涉嫌侵权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9月26日下午14时57分,该公证处公证员蔡*、公证员助理许*与丰亚所的委托代理人邓*,来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嘉阳生活购物广场起点量贩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邓*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前台刷*支付318元,取得商户名称为丹阳市开发区燕*如海超市加盟店的签购单二张,邓*将签购单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后进入337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对用于存储该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SD卡内存为空。随后,邓*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17时12分,录制结束,获取视频片段共三个,包含音乐电视作品共219首,其中《最炫民族风》整首播放,其他歌曲部分播放。上述行为结束后,邓*将有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并将在服务台领取的盖有惠山区洛社镇起点歌厅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当晚,公证人员将SD卡中的视频片段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中后,SD卡交还给邓*。在公证处,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并将拍摄所得视频刻录制成光盘附于公证书,现场所得票据经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由邓*带回保管。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邓*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2014年10月16日,南京**证处对上述公证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066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附件显示:发票号码为05854175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上加盖有惠山区洛社镇起点歌厅发票专用章,开票项目为包厢费,金额为318元。

丰亚所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2014年8月1日,音集协与丰亚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音集协与起点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音集协支付丰亚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在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

上述事实,由《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开门大吉1、2》、《流行经典第一、三辑》等六部MTV专辑、北京**证处五份公证书、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四份公证书、南京**证处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起点歌厅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并以卡*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被控侵权MTV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经授权所取得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音集协在本案中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量涉案214部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知名程度以及起点歌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关于音集协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取证费用等,均系其依法维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因此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关于音集协主张的律师费,虽然尚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系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惠山**点歌厅立即停止侵害《最炫民族风》等214部涉案MTV作品(详见涉案作品目录)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MTV作品;

二、惠山**点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5000元;

三、驳回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360元,由惠山**点歌厅负担2660元。(该款已由中国音**管理协会预交,惠山**点歌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音**管理协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民法院;开户行:南京**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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