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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潘*初字00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孙*与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孙*与陈*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不睦,孙*于2015年9月中旬离开陈*住处与陈*分居生活至今。现孙*为要求与陈*离婚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孙*与陈*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孙*与陈*系合法婚姻的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其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夫妻间多加沟通,各自反省自身的不足,加强家庭责任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孙*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孙*与被告陈*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孙*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结婚共九个月,结婚二个月时就分居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一并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双方虽有些小矛盾,但夫妻感情仍然不错,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陈*系合法婚姻关系,应法律保护。夫妻因成长背景不同、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相包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一并处理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较短,虽时有矛盾,但经共同努力,多次化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事关社会稳定,双方应积极沟通,摒弃前嫌,团结一致向前看,共建和谐家庭。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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