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盐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都龙*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要求续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要求续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龙*初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