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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与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安中心支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嵇**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00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平安保险淮**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淮安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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