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如东**庄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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