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心**限公司诉被告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心**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心**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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