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有限公司、吴**、吴**、陈**、戴**、阜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宁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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