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未有到庭应诉,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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