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姚**、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姚**、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姚**、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33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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