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姚**、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姚**、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33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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