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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某某等与沈某某等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晁*某、晁*某、晁*某、晁*某与被告沈*某、晁*、晁*、沈*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晁*某、晁*某、晁*某、晁*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4523元由原告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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