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晁*某、晁*某、晁*某、晁*某与被告沈*某、晁*、晁*、沈*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晁*某、晁*某、晁*某、晁*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4523元由原告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