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被告江**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40元,减半收取462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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