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司江阴支公司诉被告张*、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司江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司江阴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为726元,由原告中国平**司江阴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