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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蒋**与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申请人蒋**、吴**、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平安财险申请再审称:其在收到无锡**鉴定所(以下简称中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委托上海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司)对蒋**进行查勘、跟踪走访,蒋**不构成十级伤残,视频资料可以作为重新鉴定证明,但一、二审法院未重新进行鉴定。平安财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月8日8时5分左右,吴**驾驶苏B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小型越野客车,在宜兴市宜官线5公里处路边由东往西起步驶入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蒋**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确认吴**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无责任。

另查明:周*为苏B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小型越野客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4年7月1日,蒋**诉至宜**民法院,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1776元,不足部分9066元由吴**、周*和平安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审理中,根据蒋**的申请,2014年3月17日,宜**民法院委托中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蒋**右下肢丧失功能为十级伤残。平安财险提供2014年8月5日乐**司的视频资料,用以证明鉴定报告伤残等级与实际不符,要求重新鉴定。蒋**认为该视频资料已过举证期限,且拍摄也未明确告知其因由,对该证据不予质证。

2014年9月11日,宜**民法院作出(2014)宜周*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一、平安财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133788.28元,其中支付蒋**91187.28元,支付吴**42601元。二、驳回蒋**的其他诉讼请求。平安财险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驾驶苏B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小型越野客车,在该车辆所投保平安财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蒋**受伤。吴**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无责任。蒋**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平安财险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问题。根据蒋**的申请,宜**民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中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法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平安财险主张应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但其提供的乐**司视频调查证据系其单方作出,不足以证明司法鉴定结论有误或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平安财险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平安财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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