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平安**司江阴支公司与张*、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王**、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贡良妹与袁**、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景中与南京透**有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蒋**与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中国平**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立法与孙**、江苏远**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国宜与黄**、中国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中国平安**司宜兴支公司、许仲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蒋**、中国平**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