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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