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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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