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五**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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