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成家琼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南京五**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五**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五**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