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诉称,原、被告两人系自由恋爱,2005年开始同居,次年8月20日生一子,取名冯某甲,2007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开始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致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并自2013年夏天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现在经营不好,没有钱了,原告才要求离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系自由恋爱,2005年开始同居。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6年8月20日生一子,取名冯**。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经常赌博致夫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所举结婚证1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葛*与被告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州**陵支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