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兴化市支行与陈**、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兴化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兴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陈**偿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兴化支行借款本息5.9万元,该款被执行人陈**于2014年10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被执行人陈**于每月25日前各偿还申请执行人4500元,余款1000元,被执行人陈**于2015年11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孙**偿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兴化支行借款本息3.7万元,该款被执行人孙**先于2014年10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500元,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被执行人孙**于每月25日前各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元,余款1500元,被执行人孙**于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由两被执行人各半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被执行人陈**、孙**于2014年10月25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135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已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的银行工资存款。于同日查询两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查无房产、车辆登记。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于2015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姚*,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孙**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姚*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姚**本院领取被执行人孙**工资扣划款,受偿到位18645元,扣缴申请执行费1355元。余款需等待被执行人孙**银行工资存款发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法院执行款物交接单,收条、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的银行工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被执行人孙**工资扣划款18645元,扣缴申请执行费1355元,余款需待被执行人孙**余次工资款项发放后参与受偿,故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力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泰兴戴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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