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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海**限公司与张*高、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高因与被上诉人射阳海**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商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高以“与射阳海**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张*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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