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镇江分行与中冶东**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朱**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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