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东方**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朱**、朱**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吴**、射阳县河风海韵国际大酒店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朱**、陈**、江苏**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郭**、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镇江**检测中心与镇江恒**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王*、芦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陈**、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王**、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