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华联合**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港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云港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