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江**有限公司、唐**、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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