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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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