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江**有限公司、重庆诚**限公司、仪征市**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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