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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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