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连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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