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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超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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