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仲**与被告赣榆**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榆**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仲**撤回对被告赣榆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