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进诉被告阙红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进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阙红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汉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进撤回对被告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汉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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