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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