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