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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通知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终字(2015)第186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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